导读: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好评or差评?身处网络时代,消费者针对某个消费体验给予评价,已经是常态,还逐步衍生出了“网红探店”等新型推广引流的方式。然而,那些随处可见的探店评价,到底是真实的消费体验,还是披上了探店外衣的幌子?2月13日,四川首例网络“刷单炒信”的公益诉讼案就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与一般的诉讼不同,作为公益诉讼,本次诉讼的原告是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被告是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好评or差评?身处网络时代,消费者针对某个消费体验给予评价,已经是常态,还逐步衍生出了“网红探店”等新型推广引流的方式。然而,那些随处可见的探店评价,到底是真实的消费体验,还是披上了探店外衣的幌子?
2月13日,四川首例网络“刷单炒信”的公益诉讼案就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与一般的诉讼不同,作为公益诉讼,本次诉讼的原告是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被告是一家专业的店铺网络运营公司——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庭审现场 宋潇 摄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以及“达人探店”是否属于真实消费体验等展开激辩。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有偿组织大量达人或素人在大众点评等网络消费评价类平台虚构消费数据、编造店铺评价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其以公开赔礼道歉、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的方式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后,该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将对是否上诉和委托人商议。
提供“刷单炒信”服务?
成都这家公司受处罚
“宝子们,这家店闭眼入,冲就完事了,服务嘎嘎到位……”消费前,先看评价再下单,但有多少人会意识到,那些所谓的评价和探店体验,是可以刷出来的?
2021年5月,成都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与某皮肤管理中心店长黎某进行沟通,表示可以通过组织达人发布笔记以及素人点评等帮助其店铺进行宣传运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信息技术公司收取5000元服务费并为某皮肤管理中心提供达人探店,并在多个平台发布若干条评价。
庭审现场 宋潇 摄
其中,在平台等消费评价类平台上的推广,具体指由这家公司组织人员购买某皮肤管理中心消费券、审核消费评价,并在好评发布后将消费金额全数退还相应参与人员。合作期间,该公司招募点评平台用户发布某皮肤管理中心店铺好评40条。
光是探店还不够。这些探店达人们,还撰写了文案或评论,交由该公司审核,审核无误后,就发布在点评平台皮肤管理中心的店铺里。
此外,这家公司还曾按照前述模式,为一家火锅店完成点评平台的推广50条,收取服务费1700元。
店铺的评价多了,热度也上去了。但是,好景不常,2022年4月,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举报后介入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年8月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受到市场监管局处罚之后,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并未停止。2024年4月10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某点评App平台举报,认为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行为,极大影响平台信用体系,扰乱平台内商户的竞争秩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为商业主体刷单炒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欺骗广大消费者,侵犯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探店达人”竟然是安排好的托?
原被告双方法庭激辩
2月13日,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在庭审现场,记者得以了解到一些公开的案情细节。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出,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所谓的“探店达人”,到皮肤管理中心点对点地去消费,发表评价,完了这个评价还要给公司审核,这个过程,并非真实的消费者体验,而是像雇佣水军一样,有组织有预谋的“刷单炒信”。
“类似行为,其实会给消费者误导信息,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损害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省消委会代理律师指出,这家公司长期以“刷单炒信”业务为生,表面上是组织“探店达人”去店铺消费,但实际上,他们和店铺提前“打招呼”,在消费过程中也刻意诱导和审核达人的消费体验,撰写非真实的消费评价,当广大消费者看到非真实的评论过后,容易轻信或者被误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但对于这个说法,被告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却不认同。
该公司代理律师提出,被告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例,这一点公司认罚,但是对于原告指出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该公司表示不认可。
在他看来,该公司组织的“探店达人”去店铺消费后的评价,为皮肤管理中心增加了流量和点击率,并且所有的评价都是达人探店后所写,不存在虚构的行为,“达人也是真实的消费者。”
再加上,达人探店过后发表的评价主要集中在店铺的装修、服务流程、地理位置等,这些内容里面没有诱导性的语言,都是达人探店后的真实感受,“虽然这些探店的达人是被告安排的,但是探店后的体验,是达人自己真实产生的,达人探店后接近两年,也没有收到消费者的投诉,说明没有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该案中,即使涉及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公益诉讼的适格诉讼主体也应该是皮肤管理中心,而并非消委会,何况,在这个过程中,探店达人们对消费的流程评价都是真实产生的,并没有“添油加醋”和虚构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
公司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需公开道歉
2月1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成都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招募-消费-评价-返款”运营模式,有偿组织大量达人或素人在大众点评等网络消费评价类平台虚构消费数据、编造店铺评价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其以公开赔礼道歉、参加消费领域公益活动的方式承担相应责任。